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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学期的5门课程中,多是合同法(Contract Law)和侵权法(Torts)这类基础性课程,自己本身就感兴趣的恐怕只有宪法课了。加上明天(9月17日)是美国的宪法日(Constitution Day),这周的博客就打算写一下自己在仅仅几节宪法课后的感受。

 

三权分立与宪法

如今,国内的法治思想普及很快,不管是报刊杂志,还是网络上,经常可以看到著名学者有关宪法或者宪政的启蒙性文章。让我印象最深的是来自财新《中国改革》杂志的几篇文章:《一个知识分子的命运与中国宪政之路——专访郭道晖()》和《防止“文革”重演须依宪治国——纪念八二宪法颁布30年》。当然,还有蔡定剑教授的《宪政讲堂》。

 

然而,草草阅读之后,脑子中只是深深的留下了“宪政可以保护公民权利”、“宪政可以遏制公权”、“我们太需要宪政了”等模糊的概念。究竟什么是宪法,为什么要有宪法,有了宪法为什么没有宪政,其实并不清楚。或许也正是这些问题,把我带到了法学院。

 

宪法课本是所有课本中最厚最沉的,足足1719页。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教授在第一节前发给每个人的一本薄薄的美国宪法小册子,才手机般大小。也就是说,我们将要用这本沉死人的书,来学习这本轻到没感觉的小册子。

 

是的,右边的这个小册子里写的就是美国宪法。整部宪法由序言、7条正文和27个修正案组成。基本上可以说是言简意赅。美国宪法于1787年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通过,并于1789年在各州批准后正式生效。众所周知,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最重要的是,它是这个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

 

因为美国宪法最先交代了三件事情(注意先后顺序):1. 立法权力赋予国会。国会代表由老百姓选出。2. 行政权力赋予总统。总统由老百姓选出。3. 司法权力赋予法院。法官是任命的,不由老百姓选。这也就是传说中的“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怎么分?

请允许我引用一个A国的例子,来加以说明。(所有对比,仅用于学术讨论,请勿联系实际)假设用美国宪法来诠释A国的政治体制,大概就是这样的:

1. 立法权力赋予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由人民直接选出,代表来自按人口划分的区域,有任期限制。人民代表要为自己选区内的选民谋福利。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各项立法。人民代表大会有征税的权力,有发动战争的权力。总之,任何决定都要投票,少数服从多数。人民代表在就职前,要庄严宣布拥护A国宪法。

2. 行政权力赋予主席。主席由人民选出,最多连任两届。人大批准的立法要主席签字才能生效。主席负责任命各个行政机构的官员,但这些官员的任命需要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主席为军队总司令。主席在就职前, 要庄严宣布:“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主席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A国宪法。”

3. 司法权力赋予法院。法官由主席任命,同时要得到人大的批准。法官终身制,一旦任命不受干扰,除非犯罪。

4. 宪法是根本大法。各公职官员都要宣誓“效忠宪法”。

5. 宪法保护A国公民的一切权利和平等自由。

 

简而言之,“三权分立”就是指以上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要相互制衡,以免出现某一个权力机构权力过大,从而危害到公民权利,进而影响国家发展。

 

举个简单的例子

1. 假如今天主席觉得寿司店有碍观瞻,想把寿司店给禁了。虽然他手里有这个权力,但是他不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因为他是行政机构,必须要因法行事,现在A国还没有法律说“禁止开寿司店”。他要是想把寿司店给禁了,必须等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个法案——“禁止开寿司店”。

 

2. 人民代表大会怎么才能通过一个“禁止开寿司店”的法案呢?这需要这些人民代表们投票决定——少数服从多数。这些人民代表投票前,就得想想了,比如:我选区里的很多人都特反感寿司,我得投赞成票,赢得他们的支持。又或者:我选区里的好几家寿司店呢!要是把寿司店都禁了,员工都失业了,下次肯定就不选我了。不管怎样,人民代表们坐在一起,代表着自己选区的选民,投票表决。基本上,如果A国支持“禁止开寿司店”的人占多数,那么支持这个的代表一般也就占多数,法案自然也就通过了。当然,要是这个法案没通过,主席也就没有依据禁寿司店了。

 

3. 那拥有司法权力的法院又是干什么的呢?假如人民代表大会还没立法,主席就不由分说把寿司店都给禁了。这时,寿司店的老板们肯定就不干了——我们合法经营,凭什么禁我们的店啊!可又抗不过公权,唯一的办法就是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以后发现,行政机构无法可依,居然就把寿司店给禁了。不用听命于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的法官,肯定马上宣判行政机构的“禁令”违法。法院的判决书一下,行政机构就得执行。这样被禁的寿司店就又可以重新开张了。

 

4. 但假如A国大多数老百姓就真心不喜欢寿司,民意难违,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禁止开寿司店”的法案,主席立即执行,把寿司店给禁了。那些寿司店的老板该怎么办呢?他们仍然有机会起诉到法院。法官在仔细思考之后,或许会发现人大通过的“禁止开寿司店”法案, 违背了A国宪法中的“保护公民一切权利”这条的内在含义——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合法经营的财产,怎么能说禁就禁?!亦或违背了宪法中“公民皆平等”这条的内在含义——开日本寿司店你就禁?开天津煎饼摊你就不禁? 这是歧视啊!总之,法院可以依据以上的理由判这个已经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禁止开寿司店”法案违反A国宪法,从而无效。寿司店又可以重新开张了。

 

不知道上面的这个简单的例子,能不能让你了解到“三权分立”这个政治体制中,三个权力机构相互制衡、以免一权独大的机制呢?又能不能让你了解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对于一个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呢?

 

民主——多数人的暴政

回到课堂。法学院的宪法课本,肯定将关注点更多的集中在司法机构——即法院的身上。“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中,法院的独立性为何如此重要,教授花了整整一堂课的时间来引导学生的思考。孟德斯鸠早在《论法的精神》里就说过:“司法与行政、立法不分离,就没有自由可言。”(There is no liberty, if the power of judging be not separated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powers.)但为什么司法要独立呢?美国的开国先贤之一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给出了 自己的答案。

 

他认为,相对另外两个权力机构,司法机构的力量是最弱的。法院既没有行政机构掌握的兵权,也没有立法机构掌握的财政大权。对于法官来讲,他们所拥有的,仅仅是判断(judgment)。他对美国宪法中的法官终身制的条文表示肯定,他写到:“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备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换句话说,美国宪法授予了法官尽可能的独立性,希望他们能摆脱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扰,发挥自己公正的“判断”。

 

接下来的问题,为什么要给与法官这样的独立性呢?因为他们除了肩负着对纷繁复杂案件的公正审判的使命,还承担着阻止民主体制下“多数人的暴政”的任务。

 

什么是民主?个人认为,简单说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在代议制的政体下,不管是美国的议会制, 还是理想中A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都是通过多数民意来立法的。毋庸置疑,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体制,要优于一个一人独裁的专制体制。但民主体制,带来的最大伤害,莫过于“多数人的暴政”。

 

在一个极易被煽动的民粹主义社会中,“多数人的暴政”带来的危害更加明显。“多数人”可以肆无忌惮的去迫害占“少数”的科学家和艺术家,可以大张旗鼓的去抢劫占“少数”的更有钱的人,可以无所顾忌的去歧视占“少数”的其他民族。而这一切,甚至都能披上“民主”的外衣去实现,因为少数要服从多数。

 

“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就如前面那个“寿司店”的例子中说到的,一个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法必不可少,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必不可少,一个保持理性判断的法官群体必不可少。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其实是“反民主”的

 

无论如何,最近发生的事情让我们惊恐的看到这个社会中还有那么多活在“50年前”的人。他们无法无天,他们仇视社会,他们蔑视人权。他们因为种种原因,竟然思念回到过去。他们固然可憎可恨,但也绝不能忽视社会不公在他们病态心理形成中扮演的角色。

 

民主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良药?我不知道。司法独立刻不容缓?我不知道。

 

但我知道,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抛弃做“沉默大多数”的懒惰,用理性和积极的心态去面对每一个问题。那些病态的“少数人”就永远不会成为“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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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毅

汪毅

23篇文章 3年前更新

高伟绅(Clifford Chance)律师事务所(卢森堡办公室)高级律师。 业务领域:投资基金,银行。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天津财经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学士。曾供职于GSK Stockmann律师事务所、财新传媒和深圳发展银行。 博客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就职机构的意见。 工作邮箱:yi.wang@cliffordchan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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