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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行业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经理将离岸基金(相对于位于中国的在岸基金)设立在世界第二大投资基金中心——卢森堡。

鉴于法律框架和设立流程相对国内基金有很大不同,本文将以尽可能简洁的语言为中国发起人(sponsor)在卢森堡设立基金提供一个参考。

 

第1步:找一家专业的律所

基金设立属于募资(fundraising)中最重要的环节。募资环节有瑕疵,影响基金的整个生命周期。选择一家靠谱的律所,无需多言。

 

第2步:公募还是私募?

在卢森堡设立基金,实质上是设立一个公司,因此要遵循公司法。同时,还要遵守欧盟和卢森堡两个层面的基金法律的要求。

公募基金针对的投资者为普通(零售)投资者,因此面临着非常严格的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的目标投资者是合格(专业)投资者,该类投资者虽需要满足投资金额等要求,但因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所以监管和法律对于私募基金相对更加宽松灵活。

已有一些知名的中国公募基金公司为了吸引国外零售投资者,在卢森堡设立了公募基金(UCITS)。但出于篇幅限制,本文将主要讨论私募基金的设立。公募基金设立指南,今后另作叙述。

 

第3步:投资策略是什么?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迅猛发展,按照投资策略细分出了不同种类的基金。常见的基金种类有:并购基金(Buyout Fund)、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信贷类基金(Credit/Debt/Mezzanine Fund)、房地产基金(Real Estate Fund)和母基金(Fund of Funds)。

投资策略的不同,决定了基金文件中的内容不同。

 

第4步:基金主要的条款有哪些?

基金的核心文件通常是指《有限合伙协议》(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或LPA)——如果基金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司形式设立,以及《资金募集书》(Prospectus或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

发起人在设立私募基金时,根据以上第3步选定的基金种类,至少要确定以下内容:

- 基金规模(Fund Size)

- 基金期限(Fund Duration)

- 投资策略和限制(Investment Strategy and Restriction)

- 募资和赎回方式(Closings / Redemptions)

- 投资承诺及相关(Capital Commitments / Drawdown / Transfer / Default)

- 费用和分配(Fees & Allocation / Carry Interest / Waterfall / Management Fees)

- 普通合伙人权力和义务

- 有限合伙人权力和义务,以及投资者顾问委员会

- 份额转让(Transfer)

- 估值方式(Valuation)

专业的基金律师将协助发起人起草基金文件,并协助基金和投资者就具体基金条款进行谈判。

 

第5步:投资者在哪里?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是以私募(private placement)的形式向投资者募资。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全球各地的监管机构出于投资者保护的原因,纷纷通过立法,对以往完全放开的私募基金的募资行为加以限制和管理。

根据欧美大型私募基金的经验,针对不同法域的投资者,通常设立不同基金架构(平行基金),以满足当地的监管要求。

在卢森堡设立私募基金的最大优势是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被视为一支欧盟另类投资基金(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或AIF),从而可以在27个欧盟成员国自由募资。

当然,与中国投资者熟悉的开曼基金一样,卢森堡基金亦可在亚太地区募资,适用同样的规则和法律规定。

 

第6步:需要什么程度的监管?

作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投资基金中心,卢森堡在法律层面针对基金发起人的不同需求,提供了多种类型的基金形式,以求做到“量体裁衣”。

根据我们的经验,对于中国发起人,将私募基金从监管级别角度划分,最为简单直观:

(1). “不受”监管:一个简单的卢森堡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 société en commandite simple or SCS),在拥有一个以上投资人(Limited Partner或LP),并且管理金额在1亿欧元以下(有杠杆)或5亿欧元以下(无杠杆)且有5年锁定期时,只需要卢森堡普通合伙人公司(General Partner或GP)在卢森堡金融监管局(CSSF)备案即可。

(2). “半受”监管:选择名为“Reserved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或RAIF”的“半监管”基金形式,发起人可以通过聘用一个被欧盟成员国监管机构监管的外部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或AIFM),满足欧盟基金监管法律的要求,从而实现在所有欧盟成员国自由募资。

(3). “完全”监管:选择名为“Specialized Investment Fund或SIF”的“完全监管”基金形式,发起人不仅需要一个持牌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AIFM)的监管,还需要将基金本身报送到卢森堡金融监管局(CSSF)以获批准,方可发行募资。这个类型的基金不仅可以在欧盟层面自由募资,还因直接受到监管而被欧盟的各类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养老金和主权基金)广泛认可。

 

第7步:聘用服务机构

为了让一个私募基金正常运营,通常需要以下几个服务机构:

(1). 托管行(Depositary):托管行负责对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包括股权、地产、股票、债券等)进行托管。不同种类的投资,会被托管在不同类型的账户里,它们的价值会被定时计算和反映。同时,托管行还肩负着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责任。投资者怎么会放心把钱全部打到一个由GP控制的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的银行账户,那钱被挪用或者乱投了怎么办。

(2). 中央行政管理公司(Central Administration或Fund Admin):中央行政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行政管理,比如记账、向投资者发送基金相关函件和对账单等。发起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投资上,这些行政性工作都可以外包给中央行政管理公司。

(3). 外部审计(Auditor):外部审计会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精确反映基金的投资进展,确保基金的合规运营。

当然,如果发起人选择了上面第6步中的“半监管”和“全监管”类型的基金,那么还需要聘用一个外部的持牌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AIFM)。另类投资基金经理(AIFM)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两项职责:(i). 投资管理(Portfolio Management);(ii). 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在满足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它可以将其中一项职责委托(delegate)给在另一个国家的持牌或者注册的机构。

以上各服务商的收费多按照基金资产管理量(Asset under Management或AuM)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根据我们的经验,对于托管行、中央行政管理公司和另类投资基金经理,市场上常见的收费范围多在5 bp – 10 bp的这个区间。当然,一般还会有一个最低收费。

律师会协助基金起草和审阅和每个服务机构的协议,确保基金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护。

 

第8步:完善基金架构

虽然以上提到的所需的服务商都是在卢森堡的机构,但基金的发起人和投资者通常并不在卢森堡。

根据我们的经验,基金发起人通常会选择一个设立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巴黎、上海、北京或者东京的实体,作为基金的投资经理(Investment Manager)或者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sor),负责基金具体的投资业务。

同时,基金还会聘用一些在不同地区的分销商(Distributor)协助基金募资。

 

第9步:发行募资

在完成了以上所述的各步骤后,卢森堡私募基金便可正式发行募资。

 

第10步:搭建投资架构

作为并购基金和信贷基金,目标资产所在地可能遍布世界各地。因此,基金经常会针对每个项目搭设特殊目的架构,以确保在持有期内,项目的分红(利息)可以最大化返回到基金层面。同时,在今后退出时,退出渠道更加灵活,资本利得税最小化。

此类投资架构多需税务层面考量,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以上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且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如果您对相关内容有任何意见和问题,请发邮件到 yi.wang@cliffordchan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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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毅

汪毅

23篇文章 3年前更新

高伟绅(Clifford Chance)律师事务所(卢森堡办公室)高级律师。 业务领域:投资基金,银行。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天津财经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学士。曾供职于GSK Stockmann律师事务所、财新传媒和深圳发展银行。 博客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就职机构的意见。 工作邮箱:yi.wang@cliffordchan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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