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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选结束后,连任无望的特朗普政府在2020年11月12日发布总统行政令,针对31家中资企业,称他们为中国军方的现代化提供支持,进而阻止美国投资者在公开交易市场购买或投资这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股票。

该总统行政令本身只是从资本市场角度限制了美国投资人或投资机构的对31家中资企业的投资。但与此同时,该“荒唐行为”却可能会被认定为美国政府对31家中资企业的“制裁”(sanction),从而导致一些商务合同,尤其是《贷款协议》中的“制裁条款”被触发,进而导致“贷款违约”,给银行和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不便。

 

“禁止投资行政令”的内容

该行政令是基于美国国会在1977年通过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和在1976年通过的《全国紧急法案》(National Emergencies Act)对总统的授权。

总统基于授权,要求美国人和企业(United States person),自2021年1月11日起,不得参与任何一个出现在由美国国防部提供的清单上的中国企业(及下属企业)公开发行的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和衍生品的交易。同时,在2021年11月11日前,将允许美国投资者对已持有的证券进行剥离。若有新的中国公司被添加到该清单上,在60天后,美国投资者便不得参与交易;在365天内,将允许对已持有的证券进行剥离。

行政令授权相关政府部门颁布进一步细化的规定,来解释该行政令将如何具体实施。

 

美国国防部清单的由来

在该行政令中,特朗普政府将这些中国企业称为“中共军事企业”(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y)。“中共军事企业”这个名词并非来自特朗普本人,而是源于《1999年国防预算授权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1999)。

该法案对“中共军事企业”的定义为:(A). 在1990年9月的国防情报局编号VP-1920-271-90或1995年10月的PC-1921-57-95中标识的企业,以及日后对出版物的更新内容;和 (B). (i) 由解放军拥有或控制的企业;(ii) 从事提供商业服务、制造、生产或出口的(相关)企业。

该法案的1237条(a)款授权美国总统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就第1237条(b)款公布的清单上的人员和企业在美国的商业活动进行制裁。总统无需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就可以实施这种制裁。

根据最初的第1237条(b)款,国防部长应在该法颁布后90天内(即1998年10月17日之后的90天内)确定在美国领土上运营的中共军事企业的人员和财产,并公布这些企业的名单。有趣的是,在2000年对《1999年国防预算授权法》的修正案中,又要求“不得迟于2001年3月1日”公布该名单,这表明国防部没有在预定日期做出任何裁定。

然而,在跨越了整整20年之后,2020年6月,美国国防部“终于”完成了这个清单,公布了20家中国企业的名称,视他们为“中共军事企业”。并在2020年8月28日,又将名单企业增加了11家到31家。

 

对《贷款协议》中的“制裁条款”(Sanction Clause)的影响

近些年,随着中资企业越来越积极的参与到国际贸易和投资当中,中资企业作为借款人经常会与外资银行或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展开融资,同时签署由国外法律管辖的《贷款协议》或《债券发行协议》。

出于银行合规要求,这些《贷款协议》中基本都包含了所谓的“制裁条款”。条款存在目的:当借款人成为“被制裁企业”或者被相关制裁影响的时候,会触发《贷款协议》中的“违约事项”(Event of Default),进而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企业“提前还款”,从而避免银行因违反制裁相关法律被监管机构处罚

那些简单的《贷款协议》(一般十几页或者几十页),对“制裁条款”都不会详细定义,甚至没有定义。只会很笼统的称“如果借款人或者交易被制裁,那么银行会要求终止协议(提前还款)”。

而那些正常的《贷款协议》(一般约上百页),对“制裁条款”都会由详细的定义。一般来说,都会包括对“制裁机构”的详细定义,比如美国财政部的OFAC(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联合国以及欧盟。

其中,美国财政部的OFAC制裁项目对银行的影响最大,因为它会禁止被制裁实体使用美元。银行一旦违反,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被踢出美元系统。无论哪一家银行,又都离不开美元,所以只得小心遵守。

“制裁”的目的,本是为了世界和平。所以联合国和欧盟的制裁名单上都是那些恐怖组织和对世界和平造成威胁的国家。但特朗普政府在这些年,滥用霸权,肆意使用“制裁”手段。

回到这次的“禁止投资令”,先不提美国国防部的清单产生的多么牵强和充满政治背景,从理论上讲,这31个中资企业受到了美国政府的制裁。如果《贷款协议》中的“制裁”定义模糊,可能会让外资银行有借口要求“提前还款”。

 

致敬与建议

以下是目前名单上的31家中资企业(避免敏感,直接引用美国国防部英文名称)。我仅能代表我个人,感谢你们为祖国国防现代化做出的贡献(如果美国国防部的清单是有理由的话)。你们替祖国被这届美国政府“折腾”,是实力的体现。美国投资者不能投资你们的企业,是他们的损失。

  1. Aviation Industry Corporation of China (AVIC)
  2. China Aerospac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rporation (CASC)
  3. China Aerospace Science and Industry Corporation (CASIC)
  4. Chin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CETC)
  5. China South Industries Group Corporation (CSGC)
  6. China Shipbuilding Industry Corporation (CSIC)
  7. China State Shipbuilding Corporation (CSSC)
  8. China North Industries Group Corporation (Norinco Group)
  9. Hangzhou Hikvision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Hikvision)
  10. Huawei
  11. Inspur Group
  12. Aero Engine Corporation of China
  13. China Railway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 (CRCC)
  14. CRRC Corp.
  15. Panda Electronics Group
  16. Dawning Information Industry Co (Sugon)
  17. China Mobile Communications Group
  18. China General Nuclear Power Corp.
  19. China National Nuclear Corp.
  20. 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Corp.
  21. China Communications Construction Company (CCCC)
  22. China Academy of Launch Vehicle Technology (CALT)
  23. China Spacesat
  24. China United Network Communications Group Co Ltd
  25. China Electronics Corporation (CEC)
  26. China National Chemical Engineering Group Co., Ltd. (CNCEC)
  27. China National Chemical Corporation (ChemChina)
  28. Sinochem Group Co Ltd
  29. 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30. China Three Gorges Corporation Limited
  31. China Nuclear Engineering &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 (CNECC)

另外,借此机会向中资企业和银行提出小小的建议:细化《贷款合同》的起草和审阅;清楚定义“制裁条款”的内容;缩小“制裁机构”和“适用清单”的范围。

中国,加油!

(更正:初发版本对行政令中“剥离”描述不够准确,已做修订。关于投资者是否“必须在2021年11月11日前剥离相关证券”,行政令的原文里确实没有“强制”的语句,但也请考虑现实中会有多少投资者愿意去一直持有一个完全不能交易的证券。)

以上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且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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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毅

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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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绅(Clifford Chance)律师事务所(卢森堡办公室)高级律师。 业务领域:投资基金,银行。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天津财经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学士。曾供职于GSK Stockmann律师事务所、财新传媒和深圳发展银行。 博客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就职机构的意见。 工作邮箱:yi.wang@cliffordchan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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